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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来历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一国际日是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现称国际消费者协会)1983年确定,
目的是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各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兴起与商品经济的发展联系密切。随着现代工业化生产的迅速发展和生产技术的日新月异,消费品的结构日趋精密复杂,使用难度不断增大。商品流通加快、竞争加剧也导致消费事故大量发生。尤其是近年来,假冒伪劣商品在世界市场上泛滥成灾,已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社会公害。这迫使消费者组织起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非政治性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总部设在海牙。之后,消费者维权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维权运动成为全球性运动。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为了纪念这个历史性事件,1983 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一天,世界各地的消费者都要举行纪念活动。1995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更名为国际消费者协会,总部迁至伦敦。该协会拥有来自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0多个消费者组织,宗旨是支持各成员组织的活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促进制定各种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国际政策法规。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这一非盈利性的国际组织。
国际消费者协会总结的消费者8条基本权利已成为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的准则。这8条基本权利是: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呼吁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以及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
随着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不断发展,1985年4月9日,第39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保护消费者准则》,大大促进了世界各国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工作。不仅如此,近年来各国普遍采用新闻监督、检验、加强标准化和立法等手段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制定了有关食品卫生、消费品安全、质量和计量、工业标准化以及禁止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法规,并采取了诸如设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机构和加大惩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力度的措施,使全球消费者保护运动进入一个更加蓬勃发展的阶段。
我国消费者维权运动的发展过程和现状:
1983年5月,河北省新乐县(现新乐市)成立了全国第一个消费者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于1984年,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成为其正式会员。
1993年10月31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确立了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通过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显著提高。现在,全国有中消协,各省、市、自治区以及下属各地、市甚至县里都有消费者组织,消费者有了自己的家,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了申诉和讨公道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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