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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旅游
“旅游”从字意上很好理解。“旅”是旅行,外出,即为了实现某一目的而在空间上从甲地到乙地的行进过程;“游”是外出游览、观光、娱乐。即为达到这些目的所作的旅行。二者合起来即旅游。所以,旅行偏重于行,旅游不但有“行”,且有观光、娱乐含义。
旅游在我国历史上名称很多,且不同人出游有不同的称呼。如皇帝外出巡视、巡狩称“巡游”,或称“巡幸”;宦官吏使走马上任,探亲访友,称“宦游”。所谓“宦海浮沉”,即此之谓也。诗人墨客寻古探幽,无拘无束,随意出游,称“漫游”;和尚道士外游求法,称为“云游”。另外还有遨游、壮游、冶游、周游、宸游、仙游、神游、夜游等派生的名称。如《西游记》第三回说:“他放下心,日逐腾云驾雾,遨游四海,行乐千山”,这是遨游。杜甫《壮游》诗序:“忆昔之游,何其壮也!”是说有识之士,怀抱壮志的远方游历。李商隐的《无题》云:“见我佯羞频照影,不知身属冶游郎”,是说在春天、节日里,男女相伴外出游散活动。周游指四出游说,如《管子·小匡》曰:“使出周游于四方,以号召收求天下之贤士。”宸游亦指古代帝王、皇室出游。如王维《奉和圣制》说:“如乘阳气行时令,不是宸游玩物华”,《红楼梦》十八回说:“文风已著宸游夕,孝道应隆归省时”。仙游指求仙访道之游,如李白《感兴》中云:“十五游神仙,仙游未曾歇”。夜游指夜晚乘兴之游,如李白的“古人秉烛夜游”之句。神游指精神或梦魂往游。以上这些称谓,除神游外,其它均可属旅游范畴。可见,在字意上旅游是个广泛的概念。
到了近代,随着旅游规模的扩大,旅游业的兴起,便出现了对旅游含义不同的理解,于是以不同内容和方式表述的技术定义就纷纷出世了。其中属于狭义的旅游定义有下列几种:①认为旅游是消遣活动。例如1966年法国学者让·梅特森说:“旅游是一种消遣活动,它包括旅行或在离开定居地点较远的地方逗留。其目的在于消遣、休息或为了丰富他的经历或文化教养。”②认为旅游是一种交往,如1927年耶拿出版的《国家科学词典》写道:“狭义的理解是那些暂时离开自己的住地,为了满足生活和文化的需要,或各人各种各样的愿望,而做的经济和文化商品的消费者逗留在异地的人的交往。”③认为旅游是一种方法:如杰克逊认为:“旅游主要是一种地理方面的感受,是了解世界,了解自己,了解自己生活方式的一种自由而悠闲的方法。”
上述几种狭义的定义,共同特点是只突出旅游因素中的某一个或几个因素。
属于广义的定义,也有几种看法,如维也纳经济大学研究学院认为:“旅游可以理解成为是暂时在异地的人的空余时间的活动,主要是出于休息,其次是出于受教育,扩大知识和交往,再其次是参加这样或那样的组织活动,以及改变有关的关系和作用叫做旅游。”
我国旅游出版社出版的《旅游概论》一书给旅游下的定义是:“旅游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社会经济现象,是人们以游览为主要目的的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暂时居留引起的一切现象和关系的总和。”
中国科学院地理所一些同志认为:“旅游”是以经济形式表现出的内容广泛的人类社会地域活动,它不只是游览、购物、花钱、享受,还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寻幽探奇、博览风采、增长见识、开阔眼界、文化娱乐、体育锻炼、度假休养、医疗疗养、文化交流和人民往来等。”
瑞士汉泽克尔和克拉普夫于1942年出版的《普通旅游学纲要》一书说:“旅游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暂时居留而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这些人不会导致居留,并且不从事赚钱活动。”以上这些对旅游的广义的定义,尽管表述方式不同,但都是把旅游的各种要素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的论述。所以这种定义又称“综合定义”。
上述两类定义,即狭义的和广义的定义,都要涉及到旅游的各种要素。归纳之,不外乎是:离家外出,是暂时居留而不是永久居留;旅游的动机主要是观光、娱乐和求知,而不是为了赚钱;旅游是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活动。根据这个观点,我们认为上述定义中,把旅游归结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一种经济形式表现”都是不确切的。他们把旅游活动与旅游业混为一谈。目前世界上大多数人都接受汉泽克尔和克拉普夫的旅游定义,就是因为该定义体现了上述三个共同要素。
此外还有人从动、静两个因素来概括旅游的含义。如伯卡特和梅德利克说:“旅游在任何情况下都包括两个因素:一个是动的因素——旅行,一个是静的因素——停留”。这种定义虽然表述文字简洁,又富概括性,但对移动和停留的动机及时间未作说明,所以也不全面。
近年来,我国的一些著名学者对旅游的概念及其意义也进行了多方面和多层次的探讨。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于光远给“旅游”下的定义,他说:“旅游是现代社会中居民的一种短期性的特殊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的特点是:异地性、业余性和享受性。”(注:《旅游时代》1986年第1期:《掌握旅游的基本特点,明确旅游业的基本任务》一文)。这一定义的实质是:想把居民在平时自己居住的地方的生活区别开;同时也区别于为了业务的目的而进行的旅行。不过这种概括也引起某些难以解释的问题,尽管它大体上是正确的。我们认为:于光远同志所阐述的旅游定义,其科学的内容在于:
第一,强调旅游是现代社会的一种生活方式。这就须用发展的观点来认识旅游这一观念。因为现代社会中的旅游不同于古代文人的游山玩水或徐霞客式的旅行和科学考察。它是人类社会中一种不断发展的生活方式。关于这一点,国外一些学者也有同类的叙述。如英国伊什图里金(Estoril)就指出过旅游的性质在逐渐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①娱乐旅行概念发生了变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只有社会中的富裕的、有闲空的和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出国旅行,满足于欣赏外国风景、艺术作品。现在这种概念已完全改变。因为出国旅游者多来自各种不同的背景,对旅游想法很不相同,所好和欲求更加五花八门,在有限的假期内尽量包揽这一切。②现代旅游是闲暇追享的“民主化”。如冬季旅游,过去是少数富人强占的运动;骑马、划艇、射击,是非大众化运动。但是嗜好和闲暇的“商业化”已使这种活动能为一般人所享用。大量的人到国外去参加更为令人激动和更富有外国情调的活动,如登山、滑冰、水下游泳和马车旅行等。③现代旅游发展为“社会旅游”。如英国度假营,既提供传统的旅游胜地具备的一切设施,又不断开辟和发展新的风景区域,组织大群游人观览,建造特别设计的低消费接待设施,并经常就地提供娱乐和其它服务。社会旅游可以把大量旅游者引入偏远和相对不发达地区。伊什图里金讲的这些性质方面的变化,表明旅游的概念是变化的、发展的,旅游这种特殊生活方式是发展中的生活方式,不论规模、范围、内容和性质都起了变化。
第二,指出旅游是在异地的暂时性的生活方式,不能离开居住地到目的地永久居住。但可以住多久,他并未说明,也未提出具体的划分标准。不过定义中已包含了这层意思,这样就可把平时在自己居住地方的日常生活区别开了。
第三,提出了旅游的业余性这一特点。业余性就是许多国家学者讲的闲暇性。这种提法,从主观目的上是想把为业务目的旅行、考察活动摒弃于旅游之外,但是为科学目的的考察,不论在古今中外都是一种旅游项目。因为旅游目的之一就是“求知”,既包括业余性的求知,也包括业务范围内的旅游求知活动。因此,对旅游的业余性规定大体是正确的,但在实际中又难以区分。特别是在我国,利用开会、出差旅游的人很多。据统计,到北京来旅游的人,41%是会务旅游者。外国利用国际会议旅游的人也很多,如1985年,在法国巴黎召开的国际会议有274个,英国伦敦238个,比利时布鲁塞尔219个、瑞士日内瓦212个。这些参加国际会议的人,既是为了某一专业目的而去的会务者,也是一个利用会议参加旅游活动的游览者。英、法、比等国家正是利用这种方式,获得了一笔可观的旅游收入。如1985年巴黎举行国际会议收入70亿法郎,其中30亿法郎为专题会议收入。
第四,指出了旅游的另一特点:享受性。旅游是一种高级的精神享受,是在物质生活条件获得基本满足后出现的一种追享欲求。有一位社会学家说,旅游者的心理中有“求新、求知、求乐”这样三条。这是旅游者心理的共性。旅游者不远千里而来,就是想领略异地的新风光、新生活,在异地获得平时不易得到的知识与平时不易得到的快乐。
(选自卢云亭著《现代旅游地理学》
什么是旅游者?
弄清旅游的定义后,就不难理解旅游者的概念。旅游者是构成旅游的主体,是旅游三大要素的基本要素,没有旅游者,自然旅游就无法实现。
旅游者,从字面上解释,就是游客,即从事旅游活动的人们。在英文里写作“Tourist”
。意思是出于一种好奇心,为了得到愉快而进行旅行的人。但是在统计旅游者的人数时,便出现了一个难题:哪些人算旅游者?哪些人又不算旅游者。比如说,一个人离开居住地到异地观光,停留时间超过了24小时,这种情况算旅游者,看来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另一个人离开了本单位或家宅,在本居住地的城市或郊野游玩了几个小时,当晚又回到了住地。这种情况算不算旅游者?依我们的看法他是旅游者,可是在国际上统计旅游人数时,又不予以承认。所以,如何划分旅游者和非旅游者,就有一个标准问题了。
为了统计和研究上的方便,国家联盟专家统计委员会在1937年对“外国旅游者”下了如下定义:“离开自己的居住国到另一个国家访问超过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人”。按照这个标准定义,就摒弃了那些所谓商人、政府公务人员、运动员等也是外国旅游者的看法。因为在这之前,有一些人(如吉尼尔)就认为:一个人“从常住国去另一国家,并在那里呆很短时间,不管是不是去娱乐的,不管在那里花钱不花钱,他或她就是外国旅游者”。因为这种定义,避开了说明旅游目的,也没有讲明“短时间”的含义。此外,也摒弃了那些在国外任职、定居、学习和边界居民落户定居者或临时过境而不逗留的旅行者,即使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也不列为旅游者统计范畴。
1963年在罗马举行的联合国旅游和旅行会议提出了“观光者”的定义:“到一个非自己定居的国家观光,目的不是挣钱,这样的人就是观光者。”观光者又可细分为“旅游者”、“短途旅游者”两大类。
旅游者:即临时观光者,到一个国家至少停留二十四小时以上,以娱乐、保健、学习、宗教信仰或体育运动等为目的,换言之,为了消磨闲暇时间、经营、参加会议或探亲等。
“短途旅游者”:到一个国家去逗留少于二十四小时,包括海上航游者。
联合国的规定得到了国际上的承认。各国基本采用这一标准来统计外国旅游者或其他观光者数目。不过在执行中又有许多不一致的地方,如美国劳工统计局把离开本州一个晚上为了度假而旅行的人也算进去,但不包括为业务和会议旅行的人。西班牙1978年接待了外国游客4000万人次,90%来自于欧洲国家,其中不少是当天往返的,也统计进去。
1967年,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对1963年的规定又略加改动,把不在一个国家过夜的观光者算作“短途旅游者”或“日间观光者”。1968年官方旅游组织国际联盟通过了联合国1963年的规定,采纳了这样的意见;观光者分成“旅游者”和“短途旅游者”,旅游者在被观光国至少住宿一夜,短途旅游者不住宿。
上述“旅游者”的规定,尽管作了多次调整,许多国际学者仍持有不同的看法。如英国的H·罗宾逊在《旅游地理学》一书中,曾对“旅游者”的定义提出了修正意见。他认为:“旅游者应指这样的人:它从一个地方旅游到另一个地方,许多甚至大多数旅游者是旅行到一个目的地地方,并在那里停留一段时间。”
1979年,我国国家统计局对国际旅游者和非旅游者作了如下规定:来我国参观旅行、探亲、访友、休养、考察或从事贸易、业务、体育、宗教活动、参加会议等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均属旅游者。至于应邀来我国访问、部长以上的代表团成员、外国驻华使馆人员、常驻我国专家、新闻记者、留学生、归国定居的华侨,以及出国人员,都不能算是旅游者。
(选自卢云亭著《现代旅游地理学》) |